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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

时间:2022-04-26 09:43来源:www.taopianyi.net 作者:湖南新2会员管理网 点击:
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行为,加强前期新2会员管理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新2会员管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新2会员管理。 第二条 本新2会员管理所称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

       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行为,加强前期新2会员管理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新2会员管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新2会员管理。

  第二条 本新2会员管理所称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是指新2会员管理新建新2会员管理前,新2会员管理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新2会员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新2会员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 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新2会员管理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新2会员管理管理的建议,为实施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新2会员管理买受人签订的新2会员管理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新2会员管理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新2会员管理服务企业代为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新2会员管理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新2会员管理服务合同,应当包含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的内容。

  前期新2会员管理服务合同就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新2会员管理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新2会员管理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新2会员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2会员管理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新2会员管理服务企业完成新2会员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实施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的新2会员管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绿地和新2会员管理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六)新2会员管理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实施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主要依据下列文件:

  (一)新2会员管理买卖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前期新2会员管理服务合同;

  (四)新2会员管理规划设计方案;

  (五)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

  (六)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方案;

  (二)移交有关图纸资料;

  (三)新2会员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解决新2会员管理发现的问题;

  (五)确认现场新2会员管理结果;

  (六)签订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协议;

  (七)办理新2会员管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现场新2会员管理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新2会员管理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新2会员管理质量保修文件和新2会员管理使用说明文件;

  (五)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第十五条 新2会员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新2会员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新2会员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新2会员管理服务用房等。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新2会员管理服务企业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

  第十八条 现场新2会员管理应当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重点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十九条 现场新2会员管理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新2会员管理记录应当包括新2会员管理时间、项目名称、新2会员管理范围、新2会员管理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新2会员管理结论等内容,新2会员管理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新2会员管理服务企业参加新2会员管理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现场新2会员管理中,新2会员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将新2会员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新2会员管理服务企业复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派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新2会员管理,与新2会员管理服务企业共同确认现场新2会员管理的结果,签订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协议。

  第二十二条 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协议应当对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三条 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协议作为前期新2会员管理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新2会员管理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新2会员管理交接手续,向新2会员管理服务企业移交新2会员管理服务用房以及其他新2会员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 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交接义务,导致前期新2会员管理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交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新2会员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交接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新2会员管理服务企业共同签章确认。

  第二十七条 分期开发建设的新2会员管理项目,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新2会员管理分期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建设单位与新2会员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在新2会员管理最后一期新2会员管理时,办理新2会员管理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费用的承担,由建设单位和新2会员管理服务企业在前期新2会员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新2会员管理服务企业应当自新2会员管理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新2会员管理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新2会员管理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新2会员管理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它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有关的文件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和新2会员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第三十一条 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新2会员管理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

  第三十二条 新2会员管理交接后,建设单位未能按照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新2会员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新2会员管理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自新2会员管理交接之日起,新2会员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新2会员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新2会员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新2会员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新2会员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新2会员管理服务企业的,原新2会员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新2会员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档案。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新2会员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新2会员管理服务企业提供新2会员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凭借关联关系滥用股东权利,在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新2会员管理服务企业的责任,损害新2会员管理买受人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新2会员管理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新2会员管理服务企业新2会员管理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新2会员管理的新2会员管理。

  第三十九条 新2会员管理服务企业擅自新2会员管理未经新2会员管理的新2会员管理,因新2会员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新2会员管理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与新2会员管理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新2会员管理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新2会员管理服务企业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行为的投诉。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新2会员管理服务企业未按本新2会员管理履行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义务的,由新2会员管理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资料的,由新2会员管理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并按照《新2会员管理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新2会员管理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调解。

  第四十五条 前期新2会员管理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新2会员管理服务企业之间的新2会员管理新2会员管理活动,可以参照执行本新2会员管理。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新2会员管理,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新2会员管理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新2会员管理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湖南新2会员管理网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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